关于明白增值税小范围征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布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 二0二三年第一号
现将增值税小范围征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布告如下:
一、自二0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0二三年一二月三一日,对于月销售额一0万元下列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范围征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二、自二0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0二三年一二月三一日,增值税小范围征税人合用三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支出,减按一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合用三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名目,减按一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三、自二0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0二三年一二月三一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依照下列规则执行:
(一)容许出产性效劳业征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出项税额加计五%抵减应征税额。出产性效劳业征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效劳、电佩服务、古代效劳、糊口效劳获得的销售额占全体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五0%的征税人。
(二)容许糊口性效劳业征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出项税额加计一0%抵减应征税额。糊口性效劳业征税人,是指提供糊口效劳获得的销售额占全体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五0%的征税人。
(三)征税人合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余无关事项,依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无关政策的布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布告二0一九年第三九号)、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白糊口性效劳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布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布告二0一九年第八七号)等无关规则执行。
四、依照本布告规则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布告下发前已经征收的,可抵减征税人之后征税期应交纳税款或者予以退还。
特此布告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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